张向晨大使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DS516)专家组第一次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

2017-12-18 15:26 来源:商务部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张向晨大使开场陈述

中国政府在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DS516)专家组第一次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节选)

(2017年12月6日 日内瓦)

 

尊敬的主席、各位专家组成员、各位同事:

早上好!

作为中国驻世贸组织大使,我一般不出席专家组的听证会。我的朋友和同事陈福利先生,是商务部条法司司长,一般也不来日内瓦参加听证会,而是会在北京监督各个案件的进展。但今天我们俩都来了,表明中国对这个案件的重视。

本案是中国和欧盟之间的一起争端。从其标题“价格比较方法”来看,本案似乎是处理反倾销调查中复杂无趣的计算方法和技术细节。的确,本案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我的同事稍后将具体阐述这些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本案其实涉及一项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即“条约必须信守”。中方提起本案的目标是确保做出的承诺得到履行、达成的条约得到尊重。具体而言,根据十五年前世贸全体成员所做的一致承诺,欧盟和其他成员如今必须停止其在过去数十年间针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的所谓“替代国”倾销计算方法。

在谈及本案相关问题时,很多人会回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那段历史。约四十年前,中国开始实行对内经济改革,并打开对世界开放的大门。开始改革开放后不久,中国即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成员地位,并在世贸组织成立后申请成为成员方。

从1986年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到2001年成功“入世”,中国走过了十五年漫长而艰辛的旅程,期间经历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和世贸组织的建立。我本人也有幸在1992-2001年间亲历了这一非凡的历史过程,至今仍倍感自豪。在此期间,作为中国谈判代表团的一员,我参与了难以计数的会议和磋商,见证了中国和当时成员方之间艰苦卓绝的谈判。在这些双边和多边谈判中,中方接受了数项与一般WTO成员权利义务有所区别的条款,最终反映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简称“《议定书》”)。其中,与本案紧密相关的是《议定书》第15条,该条规定了其他世贸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确定正常价值的特殊规则。根据第15条,在中国入世后十五年间,其他成员在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这是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所付出的代价。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每一年间,中国一直是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头号目标。2001年至2016年间,世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超过了一千起,数量超过第二大目标国的三倍。由于《议定书》第15条(a)款规定了特殊方法,中国出口商经常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测算,使用“标准”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率比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低30%。在很多反倾销案中,歧视性的高额反倾销税导致中国企业停业破产,数以万计的工人被迫下岗,对中国出口产业和工薪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作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参与者之一,我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取得的进展成就感到高兴,也为中国付出的代价感到忧虑。15年来,我一直觉得耳边有一个时钟滴答作响,在倒数着第15条a款(ii)项完结的脚步。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满十五周年,《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到期失效。自此,《议定书》中再无任何对中国出口产品弃用中国市场价格和成本的法律依据,其他世贸成员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应当适用世贸组织一般规则,欧盟和其他成员反倾销法律中的歧视性条款也应终止。我们认为,第15条a款(ii)项“无论如何”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终止,这不应该有任何歧义。

令中方感到极为遗憾的是,欧盟仍未根据世贸规则的改变修改其法律,并且仍然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甚至据此错误方法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议定书》明文规定第15条(a)款(ii)项“无论如何”均应于中国入世十五年后失效,上诉机构也在欧盟紧固件案中作出了如此认定,但欧盟视白纸黑字如无物,视条约承诺如儿戏。中方将此诉诸争端解决程序,正是为了维护多边规则的正义之举。

欧盟在书面陈述中指责中方“未解释为何拖延至今”才提起本次争端。我现在就可以给欧盟解释——这是因为中方信守承诺。在其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同意其他成员可以在十五年内使用“替代国”方法。尽管中国出口商在这十五年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方也按照承诺承担了这些后果。与此同时,中国按照第15条其他段落规定的在15年过渡期内中国产业和企业可以提前免于“替代国”方法的条件,做出了真诚的努力,但在这方面,我们所获甚微。现在,十五年过渡期已然结束,该轮到欧盟和其他成员兑现其承诺并履行世贸规则的时候了。

作为本案第三方之一,美国在其书面陈述中提出,早在中国入世前,各成员就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规则项下一直有权拒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的价格与成本。这一论断令我错愕不已。《议定书》第15条绝大部分是在中美双边入世谈判中达成的,而且是双方当时争论最为激烈的议题之一。我本人参加了几乎每一轮中美双边入世谈判,包括1999年11月在北京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的最后一轮谈判。美国在本案中的惊人之语超过了包括我在内所有当年谈判亲历者的想象。

双边谈判伊始,美方坚持要对中国适用反倾销特殊规则,从而使美国能够维持其目前的反倾销方法(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中方起初不接受特殊规则,但在后来几轮谈判中同意考虑接受,前提条件是特殊规则于加入五年后终止。美方提出用“审查条款”替代到期条款,即进口成员有权审查特殊规则是否应继续适用。双方僵持数轮后,美国最终接受“非市场经济条款”应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提出“非市场经济条款无论如何将于加入之日后二十年到期”。最终,双方折中同意有效期为十五年,这一谈判结果体现在《议定书》第15条。在谈判中,中方还努力争取到了特殊规则“提前终止”的空间,即在中国根据进口成员国内法证实其系市场经济体或证实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谈判完成后,美国、欧盟等世贸成员公开发表的言论确认了其与中国达成的谈判成果。中方在书面陈述中列举了欧盟方面的言论,并将美国方面的言论也列举在本次口头陈述的附件中。在此我只举几个例子:

1999年11月15日,中美签署了双边市场准入协议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前贸易代表查伦·巴尔舍夫斯基在新闻发布会发言中称,“美国同意中国观点,即这些条款不应该永久存续,但是认为应该在一段合理期间内存在。关于‘特殊反倾销’方法适用的条款将存续15年”。巴尔舍夫斯基后续发表的言论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同样,美国国会议员在辩论是否授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时也提出了对中美双边协议相同的理解。我们在此播放一段视频,记录了当时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和国会议员范斯坦、格雷厄姆的原话:

【视频播放:

巴尔舍夫斯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保证我们在其后的15年内可以继续在反倾销案中使用现有的非市场经济倾销方法,从而确保来自中国的公平贸易。”

范斯坦:“双边协定还保留了对倾销和其它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防范机制,特别是……‘特殊反倾销方法’将在15年内继续有效。”

格雷厄姆:“双边协定包含一个条款允许美国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特殊方法对抗倾销。”】

2001年9月, 欧委会《关于确立共同体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建立的部长级会议中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立场的委员会决定的建议》提到,“欧盟现行立法规定了对于被指控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中国出口商的倾销案件处理的特殊程序,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继续适用”。2004年,欧委会在新闻发布稿中再次提到,“2001年签订的《中国加入议定书》约定并记载了中国在贸易救济调查中被视为转型经济的可能性长达15年”。

再回头看美国的论点,中美双方均不认为美国在WTO适用协定项下有权对中国产品使用“替代国”计算方法,否则我们当年就不会在北京和华盛顿日以继夜地谈判,辩论是否应纳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特殊规则,以及这些规则应在多长时间内有效。十八年后的今天,美方主张进口成员无需《议定书》第15条就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无异于否定双方在入世谈判中所共同付出的巨大努力,并试图使得谈判中不被采纳的“审查机制”“借尸还魂”。中方认为,美方的这一立场缺乏最起码的诚意。欧美主张一般规则允许“替代国”做法,是对一般规则的严重歪曲,将对所有世贸成员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中国认为此案与所谓“市场经济”地位或条件无关,原因很简单。《议定书》第15条有没有建立这样一种逻辑,即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或欧盟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方法才能在15年后被取消?没有。第15条第逻辑很简单,即中国最多忍受反倾销“替代国”方法15年,然后,享受和其他世贸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方面同样的权利。

在本案中,中国是否被部分成员视为“市场经济”是一个与专家组审查事项完全无关的问题,专家组不应予以考虑。然而在其第三方陈述中,美国仍然连篇累牍指责中国未能转型为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这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市场?市场是供给与需求相互作用的场所,这个基本概念应该不会有所争议。除此之外,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市场经济定义。然而,欧盟和美国却在其法律中定义何为市场经济,并在本案中按其对市场经济的定义曲解世贸规则。实际上,欧盟和美国在试图操纵国际贸易规则,并令其他世贸成员屈从于他们自行设立的规矩。我们对其给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系统性影响深感担忧。

主席先生、各位专家组成员、各位同事:

欧盟认为本案涉及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中目前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中国对此表示同意。本案对中国来说具有格外的重要意义,不仅在法律意义上如此,在经济和政治意义上同样如此。正如我刚才所回顾的,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的历程是漫长而艰辛的。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相信世贸组织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非歧视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体系。然而,欧盟的涉案措施违反了上述每一项原则:它歪曲规则且充满歧视和保护主义色彩。在本案中,欧盟是否能够被要求遵守其在协定项下的义务关系到争端解决体制的可信度,关系到世贸组织的权威,关系到全体成员对于多边贸易体系的信念。

我对专家组和秘书处为处理这个重要争端所付的努力表示感谢。下面请我的同事继续发表中方口头陈述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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