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钢铁贸易保护措施之借鉴

2002-07-17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查看历史数据
    世贸组织是世贸成员出口贸易的重要利益代表。世贸是以一个更高层次和更加中立的位置来调解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行为,同时保护成员国免受不公正的单边贸易壁垒的损害。世贸独特之处是它能够避开各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不利因素,对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政策进行裁决。
    目前,全球钢铁业的痼疾已被列入各种国际贸易组织的讨论日程。同时,关于钢铁贸易的限制措施的纠纷也扣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加入了世贸组织后的我国也不例外。5月30日,马鞍山钢铁公司正式公布从美国商务部传来的信息:美方对进口结构型钢反倾销有了最终结果,马钢H型钢为0%税率。在此次反倾销调查案中,潍坊钢管公司也获得应诉胜利。这是我国企业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正确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应诉的结果。
    在WTO协议中包括三种基本的贸易保护防卫手段,即反倾销,反补贴和进口保障措施,这些办法都已经被WTO成员国在钢铁进口保护上使用过。当然使用最多的还是欧盟和美国。而且,从美国来看,美国还对欧盟出口的钢铁产品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国内企业有必要了解这几种办法的基本特点,以及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这些办法或手段是如何运用的。
    反倾销措施的制定是允许WTO成员国对严重危害到本国工业的倾销产品采取保护行动。当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就被判定为倾销。正常价值是指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反倾销手段是单方面的补救方法。在一个成员国对某种产品进行调查后,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对造成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造成实质性伤害时就可实施反倾销手段。具体方法是对该类产品征收附加税,但是有时也由于出口国达成协议,确保其产品的出口价格不能低于一定水平。
    反补贴措施就是允许进口国采取行动反对某种形式的补贴进口。广义上讲,“补贴”被定义为政府对一个企业和一组企业提供的经济帮助。一些形式的补贴(如出口补贴)是WTO协议所禁止的,另外一些是“可控告的”,也就是进口国可以证明这种补贴进口对其国内相同货、相似行业造成了伤害。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基本原理使国家可以对不公平国外竞争采取应对行动。而保障措施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成员国家不受到无法预料的进口剧增对国内工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威胁。WTO保护协议进口保障措施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措施的实效是临时性的;必须是在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同或相似行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时;在生效后,保护措施必须逐步减轻直至结束;被施加保护措施的出口成员国可以要求贸易赔偿。
    以上三种防卫手段可以在反倾销协议,补贴协议,反补贴措施协议,一级保护措施协议等法案中见到严格的表述。这几种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WTO成员国在使用这些手段时的一致性。而且WTO还在使用这些手段出现争议时设立了争议解决机构DSB。如果不能做出符合以上协议的解释,做出保障措施的国家可能会受到报复。
    WTO的贸易防卫协议(也称为贸易补救协议)与许多WTO成员国的法律是一致的。这些措施经常被使用,特别是在最近全球经济衰退时期。但是在使用这些保护措施时也经常导致新的WTO贸易争端,这也反映了各成员国对WTO规则的重视。在自由贸易和贸易扩张日益成为全球瞩目的中心问题时,各国政府的立法者也开始放弃其固有的偏见,制定出与WTO准则一致的法律法规。
    从2000年到美国201条款开始实施的这段时间,共有3起针对欧盟的贸易保护纠纷,10起针对美国的贸易保护纠纷呈交至WTO。其中有8起是关于金属和钢铁产品的贸易保护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中,WTO的争议解决机构(DSB)特别指出WTO成员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应与WTO的法规兼容。在WTO的DSB机构解决这些争议时,首要考虑的是措施的合法性,而且在处理新纠纷时,当然包括最近各国纷纷出台的各式保护措施,也会充分考虑以前的一些相似案例。
    美国作为世界第八大钢铁消费国,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开始,为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其多数贸易伙伴认为美国的举措是不公正且过分的行为。其它世贸成员在就此事向世贸组织进行起诉,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调解机制将对此进一步审查。而欧盟为回应美国钢铁保障条款,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策略:首先质疑美国措施与世贸规则的相容性;其次,根据世贸有关条款,要求美国给予相应的贸易补偿;第三,制定欧洲市场保障措施,避免由于美国保障措施造成欧洲进口激增。
    (中国冶金报)

[更多详细数据,请使用钢联数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