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矿业投资环境分析

2005-08-01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查看历史数据
    越南位于印支半岛东部,国土面积约33万平方公里。北面与中国接壤,西面与老挝接壤,西南面与柬埔寨接壤,东面和南面临南海,长山山脉纵贯南北。海岸线总长3200公里,基本上属于热带季风气候。
    
                     矿产资源丰富
    
    越南矿产资源总体上比较丰富,种类趋于多样化,与我国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主要矿产有煤、铁、铝、钛、锰、铬、锡及磷等矿种,其中的煤、铁、铝、磷等矿产储量较大。目前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约38亿吨(其中优质无烟煤约34亿吨);石油探明储量为2.5亿吨、前景储量约5亿吨;天然气储量约3000亿立方米、前景储量约9100亿立方米;铁矿探明储量约13亿吨、前景储量约23亿吨;铝土矿探明储量约45亿吨、前景储量约60亿~70亿吨,精选后该类矿三氧化二铝的含量可达47.5%;铜矿探明储量为795万吨、前景储量为1000万吨;镍矿探明储量为152万吨、前景储量为500万吨。此外,铬矿、锆矿及高岭土等矿产也具有一定的储量。越南宪法明确规定:越南的土地、地下资源以及海洋、大陆架和天空资源等均属全民所有。
    
                   政治经济形势稳定
    
    越南宪法明确规定:越南奉行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与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上所有国家扩大交流与合作,不区别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按照国家管理下的市场机制运行发展多种成分商品经济,目的是使民富国强,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扩大同国际市场的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通过法律、计划及政策等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统一管理,并把个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
    越南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定向经济转轨时期。自1986年越共“六大”以来,越南积极实施全方位、多元化的革新开放政策,使越南迅速地解决了人民的吃饭问题,摆脱了经济危机。1991年至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7.56%;2001年增长6.8%,2002年为7.04%,仅次于中国而排世界第二位。为了实现其宏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越南政府自2002年初即采取了积极扩大投资、促进出口、刺激内需等一系列措施,克服了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不良影响,遏制了上半年经济下滑势头,首次取得全面完成或超指标完成经济发展计划的令人鼓舞的成就。当然越南经济仍然存在增长不够稳定、效益不高及吸收外资大幅下滑和贸易逆差大等经济问题。
    
                 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
    
    中越两国开展双边经贸合作有着地缘之便、历史之缘的优势,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和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自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后,两国经贸合作关系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自1999年后,两国领导人保持经常接触、会晤、互访,这对推动双方关系顺利发展和促进两国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9年2月,两党总书记确定了两国“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新世纪两国关系发展的16字方针,这标志着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签署的《陆地边界条约》为把两国边界建成长期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来,伴随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不仅对越投资明显增加,而且在越的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业务也有所增加。例如,2001年我国在越南直接投资项目43个,投资金额6050万美元,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近1.4倍和2倍多。
      近几年来,越南逐步重视新经济体制的立法工作,并先后颁布了《私人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外国投资法》及《鼓励国内投资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这不仅使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投资基本有章可循,而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它承诺:越南政府依据越南外国投资法,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来越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商可根据越南投资法等相关规定,主动选择投资项目、投资伙伴、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地点、法定资金投入比例及产品销售市场;承诺因越南法律规定更改而造成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权益损失的,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可继续享有投资许可证中规定的优惠,或者由政府按照一定程序妥善解决。同时,政府还集中力量改革行政手续,提供投资指导活动,保证投资手续的简化快捷,为企业排忧解难,并创造有利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与此同时,越南对外国投资者在经济政策方面做了明细规定。例如,规定外国独资企业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的30%,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或大投资项目可降低此比例,但也不得低于20%,并应取得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规定了法定资金的出资方式与进度,要求外方根据外资法履行税务义务和其它财政义务;外商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所得利润的25%(对于原油、天然气及其它稀贵矿产勘探与开采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油气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包括再投资时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和资金转让获得的利润),若转出或留在境外均须缴纳利润转出境外税。外国投资者将其在越南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据外资法再投资于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新的项目,对具备条件的可退还其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之部分或全部(油气法规定的标准不在此限);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履行其它财政义务后,外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决定,从剩余利润中提取资金而设立风险基金、福利基金、扩大生产基金及其它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进口税及增值税可以免征。诸如此类的经济政策为外商在越南投资提供了明细的决策信息。
    越南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主要靠公路和内河运输,其次是海运和铁路运输。越南公路总里程约21万多公里(其中国道约1.5公里,占7.1%),而且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的高速公路,高标准的道路所占比例很小;铁路总长2600公里,共7条干线,分别通过老街和谅山与中国云南和广西相连;内河运输总长7000多公里。近年来,海洋运输得到发展;航空运输也发展得较快,全国共有约90个大小机场(其中民用15个、国际机场3个)。此外,近几年通过引进高新技术,其邮电通讯业发展迅速,增长速度一直居世界前列。计划到2010年,电话普及率要达到18%,60%的家庭将拥有电话(城市家庭将达100%)。
    
                 矿业投资政策透明
    
    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要求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业活动,且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相关许可证(如矿产考察许可证、矿产勘探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等)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则根据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的大小由省(市)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投资部受理,并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以及经过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或在越外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副本等。受理机关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天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报批手续。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得到保护、节约及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越南对矿产资源开采也征收资源税,其税率规定如下:金属矿产(黄金、稀土除外)的资源税率为1%~5%(其中,黄金为2%~6%、稀土为3%~8 %),非金属矿产(宝石、煤炭和石油天然气除外)的资源税率为1%~5%(其中,宝石为3%~8 %、煤炭为1%~3 %、石油为6%~25%、天然气为0%~10%)。对《鼓励国内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投资对象的投资项目,从事资源(石油除外)开发的,在开发日起三年内得减征资源税的50%;若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或意外事故的情况,对已报税的开发资源部分受到损失,该损失部分可免征资源税。
    
                 矿业投资环境仍有待改善
    
    尽管越南矿藏比较丰富,大部分矿产资源至今尚待开发,且投资环境比较有利;尽管我国在矿产开采冶炼加工方面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中越双方在该领域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合作难度大。例如按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鼓励领域,石油及稀有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属限制投资领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对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实际上不允许中国公司参与;多农铝矿虽向我国开放,其前提是要求中国政府出资修建316公里铁路和港口。此外,按商业运作,越方不积极。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越政府已交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资进入必须要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如采用合资方式,越方要价很高,虽无明文规定,实际操作时资源股则可能高达50%。就是已经设立的外资矿产公司,也存在由于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我国云南众韬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江省申请开采小型铅锌矿,从申请到开采长达数年就是一个典型事例。诸如此类的事件表明,尽管它的投资环境在宏观上是比较透明有利的,且近几年在吸收外资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矿业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投资规定”与投资事实的差异,所存在的许多矿业投资实际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解决。矿业投资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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