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7号)

2007-07-10 13:31 来源: 我的钢铁 查看历史数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加快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钢铁工业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陕西省钢铁工业基础薄弱。截至2006年底,仅有生铁450万吨、粗钢490万吨、钢材38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不到全国产能的1%,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排第23位,不能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对钢材的需求。陕西省装备制造业比较集中,目前年需钢材约700多万吨,需从外省大量调入。

陕西省钢铁工业装备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现有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全省8家钢铁企业现有300m3及以下高炉共19座,合计容积2966m3,冶炼能力298万吨/年;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9座,合计公称容量83吨,冶炼能力88万吨/年。

陕西省发展钢铁工业的主要优势是近矿、近煤、近市场,电力相对充裕。省内主要钢铁企业均有自己的矿山基地,使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截至“十五”末,陕西省铁矿石保有储量5.78亿吨,其中工业保有储量4.23亿吨,居全国各省区市第17位,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陕南地区。

(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2003年以来,陕西省对冶金工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陕西钢厂、汉江钢铁厂、西安钢铁厂和长安钢厂实施政策性破产和重组,淘汰了20吨以下电炉共10座,开坯机4套、横列式轧机11套,淘汰落后炼钢生产能力43万吨/年,轧材能力30万吨/年。

主要钢铁企业龙钢集团、汉钢集团和略钢公司在“十五”期间投资20多亿元,重点进行矿山开发、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和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淘汰150m3以下高炉4座、24m2以下烧结机2台、12吨以下转炉2台,合计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30万吨/年。

二、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规政策和差别电价等经济手段,实现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区别对待和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加快现有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十一五”期间,陕西省将淘汰298万吨落后炼铁能力和88万吨落后炼钢能力。其中,2007年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28万吨/年、落后炼钢能力88万吨/年,2008~2010年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约170万吨/年。

上述目标实现后,每年可节能125万吨标准煤、节水24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9961吨,使陕西省钢铁工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进一步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把好行业准入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一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以下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核准。原则上不再新建钢铁企业,特别是独立轧钢企业。要严格执行钢铁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监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

(二)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落后企业生产。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甄别,提出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名单。省电力、物价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名单,对淘汰类企业的电价,要提高到高于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的50%左右。对限制类企业也要适当提高电价水平,进一步压缩落后产能的利润空间。

(三)严格环保执法和许可证管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对未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钢铁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继续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闭淘汰等相关政策。质监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名单和时间表要求,加大对无证照和产品质量不达标钢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责令停业整改,或视情况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四)扶优汰劣,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通过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及市场化运作,以龙钢、汉钢、略钢为依托,积极稳妥推动省内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整合各种资源并向大企业倾斜,协调煤、电、油、运,优先保障大企业,培育壮大钢铁企业集团。与此同时,积极推动陕西省钢铁企业与国内大型钢铁集团进行战略合作,探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陕西省钢铁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五)重点支持钢铁骨干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钢铁工业结构升级。省内主要钢铁企业均有自己的矿山基地,虽规模不大但运行情况较好,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要发挥陕西省发展钢铁工业的主要优势,鼓励支持龙钢、汉钢、略钢等钢铁龙头骨干企业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按照等量淘汰的原则,在保持现有生产能力不变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努力提高省内所需各种钢铁产品自给率和国内配套率,并争取生产高品质、高附加值钢铁产品出口。继续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节能降耗、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现有钢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要加大省内铁矿资源开发和整合力度,加快开发大西沟铁矿等后备矿山建设,努力构建资源保障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实施关停和淘汰。要认真解决淘汰落后、调整结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国资、环保、工交、安监、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确保陕西省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更多详细数据,请使用钢联数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