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

2008-02-01 09:11 来源: 我的钢铁 查看历史数据
关于完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程序的决议》

200767ПП-649号总统决议)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为了完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程序,特制订以下办法:

       1、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地质矿产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地矿委”)为发放在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进行地质研究、寻找和勘探矿床、开采碳氢化合物及建设和使用贮存碳氢化合物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全权机关

2、按照附件批准《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

3、根据以下情况确定程序:

-企业及组织此前根据矿业令获得的采矿、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经国家作业注册进行的地质研究矿段使用权应变更为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处在研审当中及重新递交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申请应按照普遍规定程序严格遵循本决议批准的《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进行研审。

“地矿委”确保在两个月期限内对此前发放给企业或组织的许可证进行变更并按照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规定式样颁发相应许可证。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对企业及组织无证采矿情况实施定期检查。

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会同有关部委在1个月期限内:

-向内阁提交源自本决议对法律进行的修订和补充建议;

-确保按照本决议制订出部委标准文件。

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萨纳库洛夫·К·C负责本决议的执行监督。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卡里莫夫·И

塔什干市


 

《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

200767ПП-649号总统决议附件)

 

一、总则

 

1、本《条例》确定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提供矿床用于:

-地质研究;

-矿物工业试开采;

-矿物开采;

-矿物工艺废料利用;

-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

-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

-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

2、许可证通常单独发放给本《条例》第1条规定的矿床使用种类。

3、如果产品分成协议法没有其他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根据产品分成协议使用矿段的情况。

4、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31章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获得许可证。

 

二、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一)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5、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在企业风险经营(矿床使用者利用自有资金)及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有权对矿床进行矿物寻找、评估、勘探。同时也可发放为了进行矿床地质研究的许可证,目的是对用于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进行挑选和评估。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全套矿床地质研究规划预算文件是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出现的依据。

 

(二)进行矿物工业试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6、进行矿物工业试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其拥有者有权在进行矿床地质研究过程中开采矿物以达到研究和完善矿物挑选和加工工艺、选择矿物工业加工的合理方式方法以及进行矿物工艺废料利用的目的。

7、无需获取固体矿物矿床评估及勘探阶段进行试开采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在开采数量符合规划设计预算文件规定且足够计算矿物储量及进行品质评估的情况下。

8、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可以在地质研究(寻找及勘探)过程中在个别矿层或其代表性矿段进行、而在复杂矿层-则按照规定程序在已探明储量的矿床范围内进行。

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的目的是细化现有数据及获取补充数据,这是构建矿床地质模式、评估和计算碳氢化合物及其伴生矿物元素储量以及编制碳氢化合物矿床工业开采方案所必需的。

9、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期限不超过3年,期间碳氢化合物工业试开采数量不超过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提取量或截至工业试开采方案批准之日经国家资产负债表核实矿物储量的5%

 

(三)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10、为了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赋予其拥有者权力进矿床矿物开采、矿物原料加工,包括对采掘过程中形成的矿物工艺废料进行利用(加工),如果许可证条款或产品分成协议没有其他规定。

颁发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是为了开采矿床,其矿物储量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得到核准。

11、允许发放矿床个别地段矿物开采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条件是如果不恶化矿床整体开采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不妨碍矿床其他部分的开采。

12、允许开采同一矿床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给几个矿段使用者。条件是矿床开采应按照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矿业及公共生活部门安全作业监督局(以下简称“国家监督局”)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委”)协商好的保障矿床合理利用及保护环境的开采方法进行。

13、允许多个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同时发放给一个矿床使用者用于开采临近矿床,如果按照已完成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只有一个矿床使用者对其进行联合开采才具有收益性的话。

14、多个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以同时发放给一个矿床使用者开采具有各种矿物的矿床,其矿物原料是生产某些种类建筑及其他材料和制品所必需的元素。

15、为了缩减地下方法勘探和开采储量为3吨以下浅层贵金属原生矿床的期限和费用,开采贵金属的这种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以和对这种矿床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同时发放。

16、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拥有者有权在供给他的矿段范围内进行与采矿有关的矿床地质研究作业而无需另办许可证,条件是这些作业须在“地矿委”进行国家核算。

 

(四)进行矿物工艺废料利用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17、矿物工艺废料利用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其拥有者有权对矿物开采及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含有有益元素的废料进行加工。

按照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矿物开采及矿物原料加工过程中获得的矿物工艺废料所有权由许可证持有者在矿段使用期限内持有。在此情况下无需获取矿物工艺废料利用许可证。

18、发放矿物工艺废料利用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是为了对开采及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不计入矿段使用平衡表的废料进行加工、或按照规定程序把矿物工艺废料销售或转让给矿床其他使用者。

19、在如果矿床使用者将矿物工艺废料作为实物投资计入新企业固定资本的情况下,其利用(加工)无需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五)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20、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其拥有者有权使用一定的矿段建设和使用包括用于碳氢化合物地下贮存及废料保存和掩埋的地下设施。

建设和使用废料保存和掩埋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只发放给法人。

21、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只能在“地矿委”下属的“国家矿物储藏委员会”就供给使用矿段的地质材料以及生态出具肯定的国家级鉴结论的情况下才可以颁发。

22、地下设施不包括:

-位于由相应建设项目所确定深处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地基和地下部分;

-地下通讯线路,供电、气、热力、水及排水标的;

-地铁设施及其他交通隧道;

-主管道及作业管道;

-深入地下的贮油及石油产品罐;

-灌溉渠;

-深入地下的贮存化学企业生产过程所用原材料罐。

 

(六)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23、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证明其拥有者有权开设科学教学场、地质禁区、划出自然纪念物及其他具有科学、历史、文化、美学及其他意义的目标,包括用于科学、治疗康复或旅游目的的岩穴及其他地下洞穴。

24、为了把岩穴及其他地下洞穴用作治疗康复或旅游目标而申请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以在赋予他们地质特别保护目标的地位后颁发。

 

(七)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25、收集的意义是指从自然露头、天然地下砂眼、废弃的露天采矿场、采矿企业(经与矿段拥有者协商)的废石场提取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的单个样品,包括在河滩收集样品,而不进行矿业及其他形式的特别作业(不破坏矿床的完整性)。

26、使用矿段达到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的目的不需要提供土地地段。

27、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发放:

-对地质学、矿物学、古生物学及方志学博物馆科学藏品进行配套及补充;

-对教育机关教学藏品进行配套及补充;

-对具有科学认知及美学意义(含有宝石及贵金属的样品除外)的私人地质学及古生物学藏品进行配套及补充。

28、收集到的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为法人及自然人的财产,可以被用作科学、科学认知、商业及其他目的,包括艺术及其他手工业。

 

三、矿段使用条件

 

29、矿段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使用,但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提供矿段的情况下按照产品分成协议使用该矿段。

30、根据使用矿段的种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33353637394041434445章确定的条件被列入矿段使用的主要条件。

31、在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及产品分成协议中还根据矿段使用目的规定了补充条件。

32、在为了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中还补充规定:

-进行矿床地质研究的最低作业量、作业期限、程序及向“地矿委”提交所获地质及其他信息用于核算、保存及系统化的期限;

-进行矿物、其中包括碳氢化合物及工业地下水试(验)及工业试开采的条件;

-向“地矿委”下属的“国家矿物储藏委员会”提交用于批准矿物储量材料的程序和期限;

-把矿坑及矿井整理成能保障居民生活和健康及环境安全的状态,包括消除不能使用的矿坑及矿井的程序。

33、在为了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里补充规定:

-编制技术方案及矿业开发计划、碳氢化合物矿床开采及设备安装工程方案的程序;

-开始矿物开采的期限;

-协商过的矿物开采水平;

-提取的矿物所有权;

-矿段使用付费水平;

-矿物工艺废料保存及加工的条件;

-在利用伴生气方面的义务;

-使用管道运输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条件;

-提取工业地下水的最大允许量;

-对排除污染或弄混含水层交叉水的矿井构件的要求;

-降低含水层地下水位的允许值;

-采矿企业清算及歇业程序;

-许可证拥有者可以向其他人出让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的条件。

34、在为了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中补充规定:

-碳氢化合物、其他物质及材料的最大允许保存量;

-根据国家生态鉴定及国家地质材料鉴定结论确定的保存及掩埋废料及其浓缩物的最大允许量;

-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补偿条件;

-在必要情况下设立卫生保护区的条件。

35、根据许可证中矿段的使用目的、矿物种类、与矿段使用相关的生产作业经济地理条件、已批准的矿物储量的数量和品质、矿物矿床开采的矿山地质、水文地质、矿业技术及其他条件可以规定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相抵触的矿段使用补充条件。

36、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29章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以及如果法律在安全作业、矿床、环境和公民健康保护方面的标准和细则进行了变更的情况下对为了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条件进行修订。

37、矿段使用条件也可以根据矿段使用者因矿物原料和加工成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所导致的矿物开采在经济上不划算以及出现与所发许可证本质上不同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进行修订和变更。

许可证的拥有者可以临时暂停矿物开采,并按照规定程序暂停开矿作业并停用与矿段使用有关的基础设施目标,在60天内将这种情况书面通知“地矿委”。歇业时间计入许可证有效期内。

 

四、矿段使用期限及许可证有效期

 

38、用于地质研究、矿物开采、包括工业试开采、矿物工艺废料利用、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包括地下贮油、气、凝析油、其他物质和材料、废料保存和掩埋、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期限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2324章规定

39、用于工业试开采的矿段期限与在相应矿段上进行地质研究作业的期限相同。

40、矿段使用期限在许可证中指明且自矿段使用权国家注册之日起计算。

41、矿段使用期限可以在其使用者在使用期限结束前不少于6个月向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机关提出申请、矿段使用者履行完毕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及完成了矿段地质研究作业要求、包括矿物矿床开采、矿物工艺废料利用或完成了对采矿企业及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清算或停用工作的情况下延期。

42、关于矿段使用期限是否延期的决定由许可证发放机关自申请送达之日起30天内作出。

 

五、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

 

43、为了地质研究、采掘所有种类矿物、利用矿物工艺废料、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包括地下贮存碳氢化合物、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本《条例》第44条除外,由“地矿委”发放。

44、为了建设和使用用于保存和掩埋废料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由“国家环保委”根据直接谈判结果发放。

 

六、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共同条件

 

45、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依据当众拍卖或者法人和自然人与许可证发放全权机关(许可证发放图解在本《条例》第1号和2号附件中)直接谈判结果发放。

46、处于寻找和勘探碳氢化合物、贵重稀有金属、其他矿物的目的进行地质研究、采掘上述种类矿物、包括利用含有矿物元素的矿物工艺废料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依据当众拍卖结果发放。

47、依据直接谈判结果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为了挑选和评估用于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的矿段而进行的地质研究;

-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包括用于贮存碳氢化合物及保存和掩埋废料的地下设施;

-构建地质特别保护目标;

-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品样品;

-为了寻找和勘探非金属矿物矿床而进行的地质研究;

-采掘非金属矿物;

-利用地下方法勘探和开采储量为三吨以下的浅层贵金属原生矿床。

48、本《条例》第46条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可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议发放而无需进行直接谈判基础上的当众拍卖。

49、资助对矿床进行地质研究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有获得在其已勘探矿床上开采矿物许可证的专有权。

进行矿物开采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按照资助矿床地质研究作业者的申请发放,申请应附上证明资助矿床勘探作业事实的文件,且需注明资金来源。

当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矿床地质研究作业者放弃其已勘探矿床矿物开采权时,该权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发放给其他人,但后者应对前者的支出予以补偿,包括该矿床的地质及其他信息值。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矿床地质研究作业者也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出让矿段使用权。

 

七、进行当众拍卖获取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程序

 

50、矿段提案由“地矿委”拟定并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并建议根据当众拍卖结果发放其使用权许可证。为了寻找和勘探矿床及开采碳氢化合物而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方案由“地矿委”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拟定。

5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10日内鉴定矿段,然后根据负责进行当众拍卖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就每一个提交拍卖的矿段拟定:

-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在所供矿段以企业经营风险条件进行地质研究的情况下;

-初步经济技术论证:在所供矿段用于矿物开采、矿物工艺废料利用、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包括用于贮存碳氢化合物、其他物质及材料的地下设施的情况下。

“地矿委”在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证的基础上,涉及碳氢化合物方面的需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在30日内拟定初始当众拍卖条款,其中要反映出取胜标准、使用矿段的主要补充条件、进行当众拍卖的期限和程序及与法律不相悖的其他条款。

52、初始当众拍卖条款通常按照每一矿段单独确定或可以确定为同一类型或相互关联矿段的通用条款。

初始当众拍卖条款在30日内同时与“地矿委”经济部财政部“国家环保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碳氢化合物方面的)协商,而在所供矿段用于开采普遍通用矿物的情况下,与相应的国家地方政府机关协商。

普遍通用矿物清单在本《条例》3号附件中。

5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地矿委”在两周内对协商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就同意基于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论证书的当众拍卖初步条款拟定带有必要结论和建议的说明函。

材料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研审并就同意当众拍卖初步条款作出决议。

5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30日内研究由“地矿委”提交的材料并就同意初始当众拍卖条款作出决议。

55、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初始当众拍卖条款的情况下有关当众拍卖的公告将在1周内公布。

即将举行当众拍卖的公告应在大众传媒上公布3个月,大型项目则需在举行日前公布6个月。

56、在大众传媒上公布即将举行的当众拍卖公告应包含:

-推荐当从拍卖的矿段名称;

-举行当众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其中包括接收申请的地址、截止递交申请的日期和时刻;

-对当众拍卖参与者的条件和要求;

-对当众拍卖参与者及发放许可证的收费标准;

-关于矿段地质及其他全套信息价值资料;

-举行当众拍卖单位的信息;

-提供与进行矿段作业有关的土地地段的条件。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的程序提供进行矿段使用作业的土地地段。

在按照当众拍卖结果提供矿段的情况下,由“地矿委”负责取得保证提供相应土地地段的当地国家政府机关的决议。

57、在基于产品分成协议基础上提供矿段的情况下,“地矿委”(在碳氢化合物方面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作为全权国家机关组织准备并展示推荐当众拍卖的描述矿段的地质简图及其他材料。

58、有意参与矿段使用权当众拍卖者按照组织进行当众拍卖的机关规定的形式递交申请。在申请中指明,申请人应履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准则。

申请人应在参与矿段使用权当众拍卖申请中指明请准矿段的名称及拟使用矿段的种类。

参与矿段使用权当众拍卖申请应附上下列文件:

-申请人注册成立文件复印件的公证件;

-关于企业直接所有人的资料;

-申请人在主营业务运行及生产当众拍卖条款中所指产品方面的技术及工艺潜力资料,包括其邀请作为承揽这类工程的承包商企业的资料,在必要情况下需提交与采矿有关的实施个别经营种类的许可证(批准书)的复印件。

59、申请在申请者支付了参与当众拍卖费用以及在公布的接收申请期限到期之前在举行当众拍卖的机关进行注册之后视为成功递交。

60、已递交的参与当众拍卖的申请在举行当众拍卖的机关进行鉴定,目的是检查申请者的财务状况和技术资质。

61、关于接受或有理由地拒绝参与当众拍卖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晚于20日通知申请者。在拒绝接受申请的情况下参与当众拍卖的费用退还给申请者。

62、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拒收参与当众拍卖申请:

-申请在规定的结束接收日期和时间之后递交;

-申请在违反规定要求的情况下递交,其中包括如果其内容不符合已公布的当众拍卖条件;

-在申请者提交的文件中有不实或歪曲的信息;

-申请者未提供或不能提供证实其支配或即将支配通过当众拍卖达到使用矿段目的所必需的金融及技术资金的证据。

63、如果申请者提供的不实信息在进行当众拍卖的过程中得到证实,该申请者应从当众拍卖参与者名单中除名。

64、申请者在申请接受之后实施与请准矿段有关的地质及其他信息一揽子计划,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一揽子计划应包含足够的地质、矿业技术、工艺及其他信息量用于申请者准备:

-在供给的矿段用于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进行地质研究的情况下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

-在供给的矿段用于采矿、矿物工艺废料利用、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包括用于贮存碳氢化合物、其他物质和材料的地下设施的情况下矿段使用的经济技术论据。

65、供给的矿段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使用,赋予矿段使用权的后续程序按照关于产品分成协议的法律实施。

66、在获取地质及其他信息的基础上申请者在当众拍卖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撰写使用请准矿段的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并提交竞争委员会研究。

同时,申请者在向竞争委员会提交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的同时,还应提交完成矿段作业所必需的自身资金情况(年度资产负债平衡表、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必要情况下还需提交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提供贷款的担保书)。

67、为了保障矿段使用权当众拍卖的进行组成竞争委员会:

-检查所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的经济技术核算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与公布的当众拍卖条件是否相符;

-比较和评估当众拍卖参与者们撰写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的经济技术核算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

-确定当众拍卖的胜出者并拟定关于向其提供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决议方案。

竞争委员会依据当众拍卖结果编撰经其主席批准的过渡性和最终纪要。

68、竞争委员会成员包括国家管理(主管)机关全权代表以及矿业、油气开采企业、科学、设计及其他组织的高级业务专家。

69、竞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务、职能及权限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根据“地矿委”按照规定程序与相关部委协商过的建议批准。

竞争委员会确定自己的工作规则。

70、根据矿段使用权当众拍卖获胜者评判标准,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当众拍卖条件且保障最好的技术工艺决策、社会经济指标、符合矿床及环境保护、人员劳动和健康要求的申请者被认定为当众拍卖获胜者。

71、由竞争委员会在20日内就所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当众拍卖条件(经济、工艺、生态及其他方面)形成决议并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30日内对竞争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2、在两名或更多参与者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当众拍卖条件的情况下,获胜者可以根据竞争委员会规定的当众拍卖补充条件确定。

73、当众拍卖获胜者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应归入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或产品分成协议条款。

7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竞争委员会的决议是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机关发放许可证的依据。

在产品分成协议条款的基础上提供矿段的情况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批准的竞争委员会的决议作为准备签订产品分成协议材料的依据。

75、如果没有一个参与者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当众拍卖条件和标准,则当众拍卖视为不成立。当众拍卖参与者支出的费用不退还。

76、在如果只有一名申请者递交了参与当众拍卖申请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协商的情况、在其撰写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公布的当众拍卖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向这名申请者授予请准矿段使用权。

 

八、根据直接谈判结果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程序

 

77、根据直接谈判结果获得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申请者向相关的许可证发放全权机关递交申请,并附上本《条例》第58条列出的文件。

自申请递交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是否接受申请,而按照申请发放为了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则在10日内送达通知。

78、研审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申请收取4倍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费用。申请研审费收入归入发放许可证全权机关帐户。

79、许可证全权发放机关接受申请后,如果是碳氢化合物方面的,“地矿委”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30日内研究被纳入许可证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

80、通过直接谈判提供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的矿段使用的程序和条款由产品分成协议法确定。

81、自矿段使用条款方案收到之日起30日内,大型和更复杂的方案在60日内同时与“地矿委”、经济部、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环保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碳氢化合物方面的)进行协商,而在提供的矿段用于开采普遍通用矿物的情况下与相应地方国家政府机关协商。

82、协商过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提供给申请者了解。

83、在申请者同意提交的矿段使用条款的情况下于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提供请准地段的地质及其他信息足够用于准备:

-在提供的矿段用于企业风险经营条件下进行地质研究以及用于矿物工业试开采的情况下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

-在提供的矿段用于矿物开采、矿物工艺废料利用、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包括贮藏碳氢化合物、其他物质及材料的地下设施的情况下初步经济技术论据;

-在提交的矿段用于建设和使用保存和掩埋废料的地下设施的情况下未来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方案。

提交地质和其他信息的机关同时与申请者签订保密协议。

84、申请者根据以上矿段使用条款和使用目的在商定的期限内准备:

-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并提交给“地矿委”“国家环保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碳氢化合物)进行鉴定;

-未来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方案提交“国家环保委”用于进行国家生态鉴定。

85、本《条例》第84条第23段中所指机关自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递交之日起两周内对其进行鉴定。

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鉴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86、申请者根据鉴定结果在协商好的期限内对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并发给履行鉴定义务的机关进行协商。

87、申请者应将得到肯定鉴定结论的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提交给“地矿委”

88“地矿委”在两周内汇总整理鉴定材料,并拟定带有必要结论和赋予申请者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建议的说明函。

材料(普遍使用矿物方面的材料除外)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进行研审并对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合理性作出决议。

普遍使用矿物矿段的使用权许可证由“地矿委”在申请者提交机关的肯定鉴定结论之后30日内发放。

89、在国家生态鉴定对提交的用于建设和使用保存和掩埋废料的矿段作出肯定结论的情况下“国家环保委”在两周内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提交关于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合理性的结论。

9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在30日内研审由“地矿委”“国家环保委”提交的材料并在其符合矿段使用规定条款的情况下对发放许可证作出决议。

91、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议的基础上相关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在30日内填写并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92、在许可证发放给矿段使用者之后可得到所供矿段的整套地质及其他信息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研究该矿段的最终经济技术论据。

93、在如果同一矿段递交了两个或更多申请的情况下,该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给所提交的扩充了的矿段使用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能确保最好的经济指标、技术方案、符合矿床及环境保护的申请者。

94、本《条例》第7993条对发放用于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情况不适用。这种许可证由“地矿委”在收到申请之后30日内发放。

 

九、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填写和发放、国家注册及国家核算的程序

 

95、由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在作出发放许可证的决议之后30日内给矿段使用者填写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在向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盟发放矿段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该许可证发放给该联盟参与者之一并在该许可证中指明该矿段代表该联盟及所有参与者。

96、许可证在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在国营生产联合公司“国家标志”订购印制的专用表格(本《条例》第4号附件)上填写。许可证表格是严谨的报表文件,具有核算系列、顺序号及保护级别。随许可证附上的还有作为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文字、表格及其他附件:

-提供用于进行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研究的矿段或矿段面积的初步数据;

-对供给使用矿段进行描述的表格材料;

-矿段使用条件;

-土地主人或使用者对提供用于进行与使用矿段作业有关的地段的担保书。

97、矿段使用权在进行国家注册之后才能行使。由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对矿段使用权进行国家注册。

98、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基础上提供矿段的情况下许可证在产品分成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99、在“地矿委”国家地质基金会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实施矿床地质研究作业的情况下对矿床地质研究规划整套文件进行登记。

100、矿段使用权国家注册通过在注册簿进行相应登记的方法实施。

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每一种矿段使用权分别设立注册簿。

101、在每一个注册簿中应指明:

-矿床使用者的主要信息,包括其全称和缩写、其法律组织形式、法人的国家注册(注册日期、发证日期及国家注册证书号)资料、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自然人的姓、名、父称、居住地、电话和传真号码;

-供给使用的矿段名称;

-矿段使用的种类和目的;

-许可证发放日期及号码;

-矿床使用期限及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的依据和日期;

-限制、暂停及终止矿段使用权的依据和日期;

-本《条件》规定的其他信息。

102、包含在注册簿里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信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法人及自然人了解。

103、自矿段使用权许可证注册簿里提供一个矿床使用者的信息收取相当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额50%的费用。

国家政府及管理机关可免费获得注册簿里矿段使用权许可证信息。

104、注册簿信息服务收入记入对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进行相应登记机关的帐户。

105、矿段使用权完成国家注册之后,供给使用的矿段应列入国家核算。

106 “地矿委”国家地质基金会自收到相应矿段使用权国家注册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供给使用的矿段进行国家核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在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基础上以分拨矿段的形式供给使用矿段。

 

十、矿段使用权的限制、暂停及终止

 

107、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34章及产品分成协议规定的情况下矿段使用权可以受到限制、暂停或提前终止。

108、矿段使用权的限制、暂停或提前终止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实施,由国家地质研究、使用及保护监督机关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规定的程序对利用国家预算资金在供给的矿段上进行地质研究的矿段使用权进行限制、暂停或提前终止。

109、在矿床地质研究方面出现危险或违反矿段使用要求和条款、作业标准及规则的情况消除之前,限制矿段使用权引入禁令禁止在整个或部分矿段上进行规定种类作业,但期限不超过3个月。

110、在形成暂停依据的原因消除之前暂停矿段使用权引入禁令禁止实施与使用矿段有关的所有种类作业,但期限不超过6个月,保障矿坑的完整性、用于维护人和环境安全防灾的结构、设施及设备方面的作业除外。

111、在出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矿产法》34章指出的威胁或违规行为而无法通过限制或暂停矿段使用权的方法对其进行排除或其具有系统性特点,或针对该矿段使用权早前引用过限制及(或)暂停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矿段使用权。

在终止矿段使用权的情况下使用者应着手对在使用过程中破坏的地段及其他自然目标进行整理作业使之适于后续使用,同时对与使用该矿段有关的矿坑及基础设施目标进行封存及(或)消除。

使用者自收到赋予矿床使用权机关对其违规行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期限将满,而如果该使用者在指定期限内丝毫未消除这些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提前终止矿段使用权的决议。

112、在终止矿段使用权过程中,在对法人进行清算或终止个体企业家使用矿段的经营行为以及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提供使用矿段的情况下分别由提供矿段使用权机关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按照封存或消除与使用矿段有关的矿坑及基础设施目标的程序解决问题。

在上述情况下矿段转给发放许可证的机关管理,或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作出相应安排。

113、在暂停及(或)终止矿段使用权的情况下作出该决议的机关在3日内将相应信息通报相关部、国家委员会及部门。

 

十一、矿段使用权的出让

 

114、矿物开采及矿物工艺废料利用许可证拥有者可以出让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给其他人,如果后者承担义务履行许可证规定条款。

在此情况下矿段使用权受让人应符合许可证拥有者应具备的要求。

115、在产品分成协议条件下供给的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转让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产品分成协议法》第23章办理。

116、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出让以许可证拥有者向“地矿委”递交申请的方法进行协商。在申请中应指明出让矿段使用权的原因,在部分出让矿段使用权的情况下需指明受让人拟进行与矿物开采加工或矿物工艺废料利用有关的经营种类。申请应附上矿段使用权受让人的证明文件及对许可证拥有者提出的要求。

117“地矿委”10日内将收到的材料发给经济部、财政部、“国家环保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碳氢化合物)进行协商。上述机关在20日内提出自己的意见。

“地矿委”10日内汇总整理鉴定材料,同时拟定具备必要结论及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出让其他人可能性建议的说明函。

材料(普遍使用矿物方面的材料除外)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研审并作出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出让其他人合理性的决议。

“地矿委”在收到鉴定机关的肯定结论之后20日内将普遍使用矿物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给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受让人。

自决议通过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发给申请者。作出否定决议应具备充理由。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的矿段使用权出让同意函是各方签订相应出让合同及全权机关向矿段(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受让人发放许可证的依据。

 

十二、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变更

 

118、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变更:

-法人变更或其名称改变;

-向其他人部分出让矿段使用权;

-矿段使用条款改变;

-矿段使用期限延长。

119、由许可证发放机关在许可证拥有者申请的基础上对矿段使用权许可证进行变更。

在法人变更或其名称改变的情况下许可证拥有者自变更注册之后10日内递交申请。

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变更申请应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

120、在变更许可证的情况下变化记入相应注册簿,而许可证用新表格填写,同时早先发放的许可证留在发证机关。

121、自申请及所附必需文件收到之日起20日内对许可证进行变更,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除外。

122、在变更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50%的许可证发放申请研审费。许可证变更费记入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相应机关。

 

十三、矿段使用条款履行情况监督

 

123、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国家环保局”“地矿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矿业及公共生活行业安全作业监督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地质研究、使用及矿床保护实施国家级检查。

 

十四、终则

 

124、法人和自然人对其撰写并提交给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发放全权机关的文件的可靠性及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25、违反本《条例》条款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


 

《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1号附件:

 

根据当众拍卖结果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示意图

阶段

主体

措施

履行期限

 

 

 

 

 

1阶段

地矿委、在碳氢化合物原料方面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

拟定并向内阁提交关于矿段及其使用权许可证根据当众拍卖结果发放的建议

 

内阁

协商推荐进行当众拍卖的矿段

10

地矿委、在碳氢化合物原料方面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

在内阁确定矿段后研究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初步经济技术论据

60

相应国家管理机关(同时)

对当众拍卖条款进行初步协商

30

 

 

 

 

 

2阶段

地矿委

对协商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并就同意基于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论证书的当众拍卖初步条款拟定带有必要结论和建议的说明函,并提交内阁研审及作出同意当众拍卖初步条款的决议

两周

内阁

对地矿委提交的材料进行研审并作出同意当众拍卖初步条款的决议

30

 

 

 

 

 

 

3阶段

地矿委

在大众传媒上公布即将举行当众拍卖的消息

自内阁同意当众拍卖条款之日起1周内、大型项目在当众拍卖举行之日前6个月内

矿段使用权申请者(申请人)

递交参与当众拍卖申请

按照当众拍卖条款的规定

地矿委、在碳氢化合物原料方面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

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议

20

4阶段

矿段使用权申请者(申请人)

在所获地质及其他信息的基础上撰写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材料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并提交竞争委员会。

同时申请者向竞争委员会提交进行与使用矿段有关作业必需自身资金情况

在当众拍卖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5阶段

内阁批准的竞争委员会

对所提交的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符合当众拍卖条款(经济、工艺、生态及其他的)作出决定并提交内阁批准

20

内阁

对是否批准竞争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决议

30

6阶段

地矿委

填写许可证、进行国家注册并颁发给当众拍卖胜出者

30

 


 

《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2号附件:

 

根据直接谈判结果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示意图

阶段

主体

措施

履行期限

 

1阶段

 

矿段使用权申请者(申请人)

拟定获取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必需的文件。将申请递交相应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

根据申请者的考虑

 

 

 

 

 

 

 

 

 

2阶段

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

研审申请并对是否接受申请作出决议

20天,发放用于收集宝石原料、古生物学遗迹及其他地质学收藏材料样品的许可证申请在10天内

地矿委(在碳氢化合物原料方面会同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在供给的矿段用于建设和使用保存及掩埋废料的地下设施方面-国家环保委

拟定纳入许可证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

30

 

 

3阶段

相应国家管理机关(同时)

对纳入许可证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进行协商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天、大型及更复杂项目60

相应地方国家管理机关

在提供的矿段用于开采普遍使用矿物的情况下对纳入许可证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进行协商

 

 

 

 

 

 

 

4阶段

全权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的机关

协商好的纳入许可证的矿段使用条款方案供申请者了解。在申请者同意矿段使用条款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向其提供请准矿段的地质及其他信息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10

矿段使用权申请者(申请人)

根据矿段使用条款及目的撰写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未来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并提交鉴定

在申请者与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协商好的期限内

 

 

 

 

 

 

 

 

 

 

5阶段

地矿委、国家环保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在碳氢化合物方面)

对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进行鉴定

自提交之时起两周内

地矿委、经济部、财政部、国家环保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工业安全作业监督局、乌兹别克石油天然气公司(在碳氢化合物方面)

对初步经济技术论据进行鉴定

自提交之时起两周内

国家环保局

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矿段使用权申请者(申请人)

根据鉴定结果对扩充了的经济技术核算数据及工(或)初步经济技术论据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提交完成鉴定的机关协商,在肯定的鉴定结论情况下将材料提交地矿委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6阶段

地矿委

汇总整理鉴定材料,并拟定具备必要结论和给申请者发放相应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建议的说明函并提交内阁研审及作出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具有合理性的决议

在两周内

国家环保局

在国家生态鉴定为肯定结论的情况下将发放用于建设和使用保存和掩埋废料的地下设施的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具有合理性的结论提交给内阁

在两周内

7阶段

内阁

研审地矿委及(或)国家环保局提交的材料,在其符合矿段使用规定条款的情况下对发放许可证作出决议

30

8阶段

地矿委、国家环保局

在内阁决议基础上相应全权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填写并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

在许可证发放给矿段使用者之后可得到所供矿段的整套地质及其他信息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研究该矿段的最终经济技术论据

30

 


 

《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3号附件: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普遍使用矿物清单

 

厚层泥岩和数粉沙岩(除了天然的用于水泥工业的)。

砾石和砂砾(除了天然的用于作为普通及水利工程技术混凝土的)。

粘土(除了耐火材料的、高熔点的、铸模的、适用于生产细瓷和瓷土制品的、用于水泥工业、漂白、染色、混凝土砖、耐酸及高岭土的)。

白云石(除了锯齿的、镶面的、用于冶金、化学及玻璃工业的)。

石灰岩(除了含沥青的、镶面的、锯齿的、适用于水泥、冶金、化学、玻璃、纸浆及造纸及砂糖工业的、生产氧化铝的)。

石灰贝壳灰岩(除了镶面的)。

粗石

石英石(除了硅砖的、为熔剂的、镶面的、含铁用于生产碳化硅、晶状硅及铁合金的)。

泥灰岩(除了含沥青的及适用于水泥工业的)。

(除了铸模的、制玻璃的、适用于生产细瓷和瓷土制品的、用于耐火材料及水泥工业的)。

砂岩(除了含沥青的、镶面的、硅砖的及用于玻璃生产工业的)。

页岩(除了油页岩和瓦板岩)。

壤土(除了适用于水泥工业的壤土)。

岩浆岩、火山岩和经受质变作用岩石(除了镶面的、装饰的、用于生产耐火及耐酸材料、石铸件及矿物棉的、还有适用于水泥工业的)。


 

《关于赋予矿段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4号附件:

 

全权发放许可证机关的名称                          

 

矿段使用权

许可证

系列号:          编号:            许可证种类:

 

发给                                               

                  (获得该许可证的法人或自然人名称)

的代表                                             

              (姓、名、父称、全权获得许可证者的职务)

该许可证证明矿段使用权用于                                      

                                    (矿段使用种类)

矿段位于                                           

(居民点名称、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地区或州)

附件                                            (相应文件的种类、名称、编号及批准日期)中援引的矿段边界描述、角点坐标、地形测绘平面图、剖面及其他复印件。

                                                    

(国家机关名称、文件种类、日期、编号)决议保障提供土地地段用于进行与使用矿段有关的作业。

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月、日)

许可证不可分割的部分为:

矿段使用条款                  (附件编号、页数)

文字附件                       (附件名称、页数)

表格附件                        (附件清单、页数)

许可证发放日期:                

 

 

获取许可证企业全权代表     发放矿段使用权许可证全权机关领导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许可证在具备必需的为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情况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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