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立法与实践

2009-06-19 10:10 来源: 我的钢铁 查看历史数据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国家之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当前,德政府为应对金融与经济危机采取了“以旧换新”环保补贴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工业发展的政策,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现按商务部综合司要求,就德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实施效果做简要概述,供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参考借鉴。

一、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概况与特点

(一)市场概况。据德汽车工业协会(VDA)统计,2008年,德国内汽车产量605万辆,其中小轿车553万辆,商用车51.4万辆,是全球第4大汽车生产国。同年,德新上牌照车辆342.5万辆,其中小轿车309万辆。目前,德汽车保有量为4660万辆。近几年,德国每年注销的小轿车约320万辆,注销原因包括报废处理、出口和停放超过18个月。在这些注销车辆中,绝大部分作为二手车被出口至东欧和非洲国家,每年实际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仅45万至50万辆,占注销车辆总数15%左右。

(二)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适用范围:除驾驶座外,最多不超过8座的汽车、重量不超过3.5吨的轻型卡车、三轮机动车、具有特殊用途的载人用车如旅行房车。

(三)回收网络布局。在德国,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从最后一位车主手中将其生产或经销的车辆免费回收。为此,德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德各地设立了众多的回收站,回收汽车生产商或进口商指定的品牌汽车。目前德共有15000个废旧汽车接收站或回收站、1370家拆解企业和40家废车压扁厂。回车网点主要根据居民分布和人口密度设置,离居民最远的回收网点一般不超过50公里。

(四)回收利用运作流程。车主将其报废汽车送往旧车回收网点,回收站将其送往官方指定的汽车拆解厂。拆解厂一般对报废车辆进行“两级”处理和回收利用。第一级首先对车辆进行“脱干”处理,即将车内的动力油、冷却液、机油、制冷剂等液体全部抽走;再对气囊、含毒部件、催化剂等进行分解处理;然后再拆解可回收利用的部件。第二级处理是拆解厂将废旧车身送往压扁厂压扁,作废铁、废钢回收利用。拆解厂对车辆进行拆解和回收利用后,必须填写车辆回收利用证明。

(五)回收利用率。据德联邦统计局统计和德联邦环保局公布的最新统计,2006年德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率为86.8%,如将能源回收利用包括在内,回车利用率则达89.5%。其中,金属回收利用率占73.6%。自2004年以来,德报废车辆回收利用率提高了9至10个百分点。

(六)拆解厂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接收旧车时从车主和生产商或进口商收取的费用以及出售拆解后的零部件及废钢废铁所得。德政府对旧车回收站和拆解厂不提供财政补贴,对旧车回收价格也无明确规定。由于今年德政府实行“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政策,报废车辆明显增多,拆解厂对报废车辆收取的费用高于往年。

(七)德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主要特点。德不按车辆年限或行驶总里程实行强制报废,而是利用环境和经济杠杠促进汽车报废更新。在德国,车辆只要通过每2年一次(新车出厂后3年内免检)的年检,就准许上路行驶。但在车检中会逐年加强尾气排放等环保标准,未达标者不予通过,而使用年限越长的车,其年检或维修保养费用也会逐年增加,这也成为车主考虑报废旧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德国有关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法律最早可追溯到1992年通过的《旧车限制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6年生效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规定,无法通过TUEV检查的车辆或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自身价值的车辆必须进行报废处理。德目前执行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废旧车辆处理法规》,该法是在原《旧车限制条例》基础上,根据欧盟报废汽车指令(2000/53/EG)修订的。除明确规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适用范围外,该法还对车主的委托义务、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回收义务、拆解厂的资质认证和回收利用率、禁止使用重金属等做了明确规定。

1.委托义务:车主有义务只委托被承认的报废汽车接收点、回收站或拆解厂进行报废处理,违者将被处以最高达5万欧元的罚款。车主可以通过德国旧车回收总会网站或电话获知最近的接收点和回收站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者有义务将其接收的报废车辆转给官方认可的拆解厂。

2.回收义务: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免费将其生产和经销的车辆从最后一任车主手中回收。免费回收的前提是报废车辆必须含有发动机、车身、底盘、尾气催化净化器以及电子控制装置等主要零部件。

3.拆解和回收利用义务:从2006年起,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理商必须共同保证,平均至少每辆车重量85%的部分要被利用起来,80%要作为材料利用起来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自2015年起旧车利用部分的比例要达到95%,作为材料利用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的比例要达到85%。

4.禁止使用重金属: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镉、汞、铅等重金属的汽车或汽车零部件流动,《旧车法规》附件对部分不直接使用重金属的情况作为例外规定。

(二)管理体制。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联邦制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1.联邦环境部及其下属的联邦环保局主要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

2.各联邦州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3.各地工商会通过公开招募鉴定专家对报废车辆回收利用企业的资格进行鉴定、审核,企业资质审核每一年半进行一次;

4.旧车回收总会(GemeinsameStelleAltfahrzeuge,简称GESA)负责对报废车辆接收站、回收站、拆解厂以及环保鉴定师等网点的更新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5.各地车管所负责报废车辆的注销,报废车辆注销必须凭车主证和拆解厂出具的报废车辆证明,两者缺一不可。

三、德国鼓励汽车报废更新的财政政策

为应对金融经济危机,鼓励汽车消费,德在今年初出台的第二轮经济刺激方案中制定了以旧换新购车奖励政策。由于该政策倍受德消费者欢迎,见效快,实施2个多月,申请人数就远远超过政府设想的规模,致使德政府大规模扩大财政补贴预算并延长实施期限。

(一)主要措施:对报废9年以上旧车(车主至少拥有该车1年以上)并购买符合欧4排放标准的新车提供一次性2500欧元的补贴。

(二)预算补贴总额:德政府起初计划对60万辆“以旧换新汽车”提供15亿欧元财政补贴。由于申请总数远远超出预期,德政府4月9日决定将补贴预算增至50亿欧元,即向200万辆“以旧换新汽车”提供每辆2500欧元的补贴。

(三)适用范围:享受以旧换新购车环保补贴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德本国公民,并在德国境内购买欧4以上排放标准的新家用轿车;

2.申请人必须是9年以上旧车、至少拥有1年以上的车主,并将该车报废,凭汽车报废证明和购车合同申领补贴,两者缺一不可。

(四)执行期限:申请截至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具体由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负责执行。

(五)申请和支付方式:首先在BAFA网站填写申请“预留额度”的电子表格,随后申请者将收到带有编号的“预留确认”的邮件,“预留额度”6个月内有效,申请者须在6个月内将申请环保补贴的全部材料复印件(购车凭证、行车证、车主证、旧车报废证明等)送交BAFA(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1月31日),后者审核无误后将2500欧元划拨至申请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实施情况和效果

据BAFA统计,截至5月10日,共收到140万份环保补贴申请,已审核批准18万份,实际支出4.5亿欧元。目前,申请仍以每周2.5万份的速度增加。迄今,该政策已取得以下效果:

1.迅速扭转了德汽车销售下滑并使汽车销量大幅上升

今年1月份,德国内汽车销量仍延续去年第四季度以来的颓势,但自2月起,下滑势头迅速扭转,销量逐月上升,并创1999年以来最快增速。据德国汽车工业协会(VDA)统计,2、3、4月国内轿车新注册量分别为27.8万、40.1万和38万,同比分别增长21%、40%、19.4%,今年第一季度轿车新注册量同比增长20.7%,环比增长14.9%。VDA去年底曾悲观预测,今年德汽车销量仅为290万辆,而今最新预测是,全年德汽车销量将超过去年的308万辆。

2.促进德汽车消费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由于鼓励购买环保车型,今年第一季度新注册轿车的平均排放量比去年同期减少了11克/公里,为156克/公里,显示该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政府的减排目标一致。

3.促进汽车价格回落,私人购车增加

该政策出台后,各厂家纷纷促销,招徕消费者。据德国汽车工业研究中心(CAR)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家用轿车的平均售价为21583欧元,而去年的平均售价为24853欧元,降幅13.2%,汽车价格回落到2001年的水平。价格下降又进一步刺激了私人购车,据该中心统计,由于汽车价格近些年上升过快,去年私人购车比已降至40.1%,而今年第一季度却大幅回升至59%,其中2、3月份更高达63.7%。

4.缓解了德汽车工业的就业压力

由于订单明显上升,大众、欧宝等汽车厂提前结束缩短工时计划,宝马、戴姆勒等裁员规模比原计划有所缩小,从而缓解了德汽车工业自去年第4季度以来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然而,“以旧换新”购车奖励政策在德并非无争议。一些汽车专家和经济界人士公开反对德政府扩大购车补贴规模和延长执行期限的决定,认为该政策缺乏持续性,虽然今年激发了大量换车需求,但实际上是鼓励消费者提前汽车消费,明后年德汽车需求将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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