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资源矿产投资相关法律简析
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 律成为当务之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 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本文对共性问题作简要解读。
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藏有 90 多种。铬和钨储量位于世界前列,磷矿石储量 占世界第二位。铜、铅、锌、钼和磷的储量占亚洲第一位。此外,铁、煤、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也 较丰富。近 10 年来,向哈资源领域注入的总资投资额已超过 600 亿美元,其中 15%用于地质勘探。
随着我国对哈对资源领域投资的不断增多,了解当地有关资源开采等方面的法律成为当务之 急。首先要了解的法律包括资源法、税法、投资法和劳动法。根据对企业提出问题的分类,对共同 感兴趣的问题作简要解读。
一、国家“优先购买权”
在哈对《资源法》修改之前,一些公司进入哈矿藏开采领域不是直接与矿藏使用者交易,而是 与其母公司交易,母公司的手中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因此,地下资源开采者(公司)可将全 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第三方,国家、政府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针对上述情况,2004年 12月8 日、2005 年 10 月 14 日和 2006 年 12 月 29 日哈连续三次对《资 源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分别引入了国家“优先(购买)权”和“集权”的概念,主要体现在 如下几个方面:
1,对矿产品交易的优先权
《资源法》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交易价格条件下(除去运费和销售费用),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在不具备矿产品交易价格生成的条件下,交易价格以不超过交易当天国际市场交易价为准。 国家获得矿产品交易优先权的实施程序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
以上规定说明国家对矿产品的交易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先权,同时拥有规则的制定权,任何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都不能绕开国家这道屏障自由进行交易。
2,对地下资源利用权转让的优先权
《资源法》规定,“为保持和加强国家经济的原料能源基础,在新签及已签的合同中,国家相对 于合同的其它方、相对于购买所转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和/或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的股份的其它方,在不低于其它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这项法律既涉及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即合同的权力和义务),也涉及已签订地下资源利用 合同的法人的股份转让,国家相对于合同的其它方均拥有优先权。
如:2004年6 月,哈政府突然宣布对 BG 集团出售的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并着手修改《资源法》等相关法律。2005 年 5 月哈油气公司代表政府以 9.13 亿美元的代价购得 BG 集团所出售股份 的一半,另外一半被财团内部其它股东瓜分。这是哈政府在大的资源项目资产转让上首次行使国家优先权。
3,国家对于“集权”的认定
《资源法》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所拥有的股份比 例或在地下资源利用公司中所拥有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 威胁,则被认为是‘集权’”。
“集权”的概念可以解读为:当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某个财团中的一个股 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做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
通过上述三项国家权利的设定,任何在哈的资源利益享有者在买卖和转让交易中均失去了主动性。地下资源利用者如果违反上述国家“优先权”和“集权”的规定,国家有权单方面撕毁合同。
二、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过户的程序
地下资源开采的主体把自己许可证项下的开采权力转让给另一方时(不包括其子公司),必须要 经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批准。转让批准手续为一事一批,必须在每一次发生权力转让时单独进行。
地下资源开采主体(转让人)主张转让地下资源开采权,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发放转让许可 证的申请。
如果转让对象为普通矿产的勘探权或对其拥有法人股的股权,当事人可向州一级主管部门(包 括直辖市或首都)提出申请。
1,转让手续的办理 转让人在递交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法人股股权的转让申请书时,必须用哈萨克文和俄文书写下列内容:
——标定转让的地下资源所处位置和地段区划;
——明确对转让使用权限和法人参股数额的划分,其中包括地下资源原始开采主体的权限和其 他参股权人股票转让种类;
——提供地下资源开采主体的法定资本金总额、总股票数和表决股的相关信息。
2,被转让手续的办理 进行地下资源开采的权利转让时,接收权力的一方(被转让人)需办理原许可证及其他文件的转让手续,重新对相应土地地段进行登记和注册,方能获得被转让的权利,具体为:
——法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国籍、所在国法人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领导人及授权 人信息、法人注册文件、股东及持股情况、法人在证券市场的证券流通总额、子公司情况;
——自然人信息包括:被转让人姓名、住所、国籍、身份证件、税务登记、有无企业登记、股 东及其持股情况;
——近三年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清单、相关财务、技术、管理和组织能力的资料,其中包括 员工的技能证书;
——签署申请书人的姓名、被授权文件和身份证明;
——申请书应随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是公正文件副本),确认上述信息属实无误。所有随附 文件的文字应为哈文和俄文。如果申请书提交人为外国公民,文件可使用该国文字,但应随附经过 公证的哈文和俄文译稿,且译稿与文件要一一对应。
3,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的审批部门和机构
《资源法》赋予哈能源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授予和批准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的权力。同时能矿部拥有冻结对上述权利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力。
能源矿产部有权拒绝向承包人签发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并可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禁止 承包人转让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此规定适用于与承包人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即与承包 人的子公司以及拥有承包人股份或注册资本股份的公司进行的交易。
4,转让的批转程序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 1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鉴定委员会审议,鉴定委员会对地 下资源开采权及股权转让申请进行研究;
——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20 天之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议,对核发许可提出建议。鉴 定委员会有权对申请内容提出质询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鉴定委员会对地下资源使用权及其法人股权的转让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主管机构;
接到鉴定委员会评审建议后,主管机构在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最终决定。
5,资源开采权期限及延期规定
《资源法》第 43 章对资源开采权使用期限做了如下规定:
——地下资源勘探合同有效期为 6 年。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允许承包人两次对合同执 行提出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但如果是合同延期申请,则不能迟于合同效期结束前 3 个 月前提出;
——地下资源开采合同有效期为 25 年。如果开采对象为储量巨大、蕴藏量丰富的矿藏,可签 订效期为 45 年的合同。如果是合同展期申请,则不能迟于合同期效期结束前 20 个月提出;
——如果签订地下资源勘探和开采合同,合同有效期为勘探合同和开采合同有效期之和。合同 展期申请可参考勘探和开采合同的有关规定;
——如果发现新矿产资源,承包人有权将合同有效期延长,延长时间与对发现新矿产资源进行 评估的时间一致;
——主管部门对合同展期申请的审理时间自收到申请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三、资源开发政策
哈总统提出,将国家经济纳入国际一体化进程是哈社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重要条件。该进程的 重要特点包括:进一步公开国家利用自然资源的相关政策;明晰与世界跨国公司和周边国家在资源领域的合作条件。
1,企业的税收
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企业,原纳税种类多达十几种,2009年1月1 日颁布的新税法,使企业 税负有所减轻,企业所得税降幅最大,其他税种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详见下表:
表一
新旧税法税率对照表
序号 |
税 名 |
旧税法 |
新税法 |
1 |
企业所得税 |
30% |
2009 年—20% 2010 年—17.5% 自 2011 年—15% |
2 |
增值税 |
13% |
12% |
3 |
个人所得税 |
10% |
10% |
4 |
社会税 |
13.5% |
11% |
5 |
法人财产税 |
0.05-0.5% |
0.05-1% |
6 |
法人不动产税 |
1% |
2% |
7 |
土地税 |
0.1% |
0.1-0.5% |
8 |
烟酒消费税 |
对国内生产和国 外进口的商品分别征 收不同税率 |
对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商品 在三年内实现统一税率 |
9 |
小企业营业税 —有经营执照 |
收入的 2% |
收入的 2% |
|
—没有经营执照 |
收入的 3% |
收入的 3% |
10 |
交通工具税 (轻型车) |
4 个(月核算单位) —117 个(月核算单 位) |
2 个(月核算单位)—117 个(月 核算单位) |
11 |
超额利润税起征点 |
20% |
25% |
注:2009 年的月核算单位:1273 坚戈
2,关于税收优惠
《新税法》几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从 2009年1月1 日起只在固定资 产折旧方面开辟了一个小优惠窗口,具体为:新税法对地下资源开采企业重新制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标准。地下资源开采企业可在三年内对初始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折旧。
——折旧 1:对于矿山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 50%的折旧费可根据矿山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折旧 2: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占初始固定资产 30%的折旧费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3,出口税及矿物开采专项税 哈目前执行开放的对外经济政策,除危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商品外,逐步取消所有商品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取消战略性商品的垄断经营权;取消必须将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卖给国家的制度;对除石油天然气以外的几乎所有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1)出口收益税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出口税,但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出口收益税,税率根 据石油天然气的单价确定,销售单价越高,税率越高。税率从0—32%不等。(详见附件2)。
新税法还将煤炭从“矿产开采税”征税名录和征收名单中删除,转入“出口收益税”的征税名 录与征收名单中。征收2.1%的出口收益税。
2)矿物开采专项税 地下资源开采专项税为矿物开采税,征收数额根据开采矿物总量的价值(按国际价格)计算,2009年按5-8%的税率征收,2010年征收6-9%的矿物开采税(详见附件1、表二)。
4,企业用于投资的设备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税收优惠没有了,但是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根据 2003年1月8日通过的哈萨克《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工贸部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
——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
——哈国家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
(小汽车除外)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5,资金入境及利润汇出政策
目前,哈本币坚戈和美元等硬通货币在哈境内实现了可自由兑换。在哈建立合资企业的外商,
获得的合法利润在完税后根据商务合同可以自由汇往国外,这为我企业在哈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返 还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条件。
四、其他相关法规、政策
在地下资源利用和开采过程中,除了《资源法》,中国投资者的经营行为还将面对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范和约束,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土地法》、《森林法》和《劳动法》等。
1,土地征用(租用)政策
根据哈土地法规定,国家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负责发布有关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的命 令,所有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国家土地利用和保护机构的总检察长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兼 任。各州和阿拉木图市土地关系和土地规划委员会主席是相应的各级土地利用和土地保护监督机构的检察长。
在规定的期限内,若土地所有者未按规定的用途开采土地或在使用土地时未纠正违规行为,土 地主管机构有权:
——视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未履行规定用途和违反土地法规的地块。
2,林地保护政策 依据《森林法》,哈对森林资源的开采利用奖惩分明。一方面木材砍伐者可以得到种树“红利”,
每种植一公顷林木可得到 8000 坚戈补贴;另一方面,对砍伐和破坏森林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惩罚 规定:
1)商业开采
《森林法》规定,对于合法砍伐林木的商业行为,经营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表现在:
——要恢复林区的植被覆盖;
——在砍伐地区种植相当于砍伐面积两倍的树苗。
——砍伐一公顷的林木,需择地另行种植面积为 3 公顷的林木。
2)对滥砍滥发的处罚
——凡违法造成的环境损害,当事人应该立即消除损害或者用其他方法进行赔偿。当事人必须 以保函方式承诺消除损害和赔偿事宜;
——损害赔偿可以由当事人以自有财产进行赔偿,也可以保险方式赔偿;
——赔偿金的确定和赔偿范围包括:恢复到损害前的生态状态,恢复工作的实施费用和原告的 权益损失,赔偿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进行;
——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法院裁决,赔偿可以由被告通过恢复环境原貌的办法进行;
——以恢复自然环境原貌的方式进行赔偿必须做到与破坏前完全一样,而且应订立合同或协议 书,规定恢复原貌的时间、条件和期限;
——被处罚的款项收缴国库;
——对破坏环境的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当事人因此承担的行政和司法的责任。
3,人口迁移政策
根据哈 1997 年 12 月 13 日颁布的《移民法》第 13 章规定,对于需要安置的移民(包括外国人), 国家负责土地的划拨和安家费的拨付。资金来源为国家土地和住房基金、国家移民基金。
4,劳动用工政策
劳动用工政策涉及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关于劳务合同和劳资双方责权利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3
5,“哈萨克斯坦含量” “哈萨克斯坦含量”等概念是中国投资者需要重点了解的内容。所谓“哈萨克斯坦含量”,即“执行合同过程中在本地采购的哈产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即,多用哈萨克企业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多使用当地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多雇用当地员工,而且,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应逐年减少。”这一概念适用于地下资源利用者在哈工作的各个阶段,包括投标、中标者的确定,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条款。
驻哈萨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9 年 12月8日
(撰稿:于新)
附件 1.
主要金属及非金属矿的“开采税”率
税法草案规定了一些主要金属及非金属矿的“开采税”率标准,其中铜矿 8%,锌矿 9%,铅矿 8.5%,铝矿
0.3%,锡镍矿 6%,金、银、铂、钯矿 5%。 另外,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放射性金属矿石“开采税”率分别为:铬矿 17%;铁矿和铁锰矿 3%;铁球矿
3.5%;铀矿 15%。 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矿物开采税率为:
含有以下金属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6%:铬、钛、镁、钴、钨、铋、锑、汞、砷等,另外钒为 4%。 含有以下稀有金属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7.7%:锂、铍、铌、钽、锆、钇、锶、镓等。 含有稀散金属硒、碲、钼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7%,含有稀散金属钪、锗、铷、铯、镉、铟、铊、铪、铗、锇
等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6%。
含有镭、钍等放射性金属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5%。
非金属矿物开采税率为别是:烟煤、褐煤、油页岩 0%;用于出口的烟煤 2.51%;磷灰岩 4%;硼硬石膏 3.5%; 重晶石 4.5%;滑石 2%;萤石 3%;硅灰石 3.5%;半石墨 2%;石墨 3.5%等。
含有以下宝石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12%:金刚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石榴石、变石、红尖晶石、蓝柱石、黄晶、蓝晶等。
含有以下雕刻用石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3.5%:软玉、天青石、蔷薇辉石、察拉石、孔雀石、砂金石、玛瑙、 碧石、玫瑰硅石、透视石、玉髓等。
含有以下专业用石的矿物开采税率为 2%:金刚石、刚玉、玛瑙、碧玉、蛇纹岩、锆、石棉、云母等。
表二
原油开采税税率表
序号 |
年开采量 (万吨) |
2009 年 (%) |
2010 年 (%) |
1 |
25 |
5 |
6 |
2 |
50 |
7 |
8 |
3 |
100 |
8 |
9 |
4 |
200 |
9 |
10 |
5 |
300 |
10 |
11 |
6 |
400 |
11 |
12 |
7 |
500 |
12 |
13 |
8 |
700 |
13 |
14 |
9 |
1000 |
15 |
16 |
10 |
>1000 |
18 |
19 |
附件 2
表三.
石油、凝析油出口收益税率表
序号 |
国际石油价格 (美元/ 桶) |
税率 (%) |
1 |
< $40 |
0 |
2 |
< $50 |
7 |
3 |
< $60 |
11 |
4 |
< $70 |
14 |
5 |
< $80 |
16 |
6 |
< $90 |
17 |
7 |
< $100 |
19 |
8 |
< $110 |
21 |
9 |
< $120 |
22 |
10 |
< $130 |
23 |
11 |
< $140 |
25 |
12 |
< $150 |
26 |
13 |
< $160 |
27 |
14 |
< $170 |
29 |
15 |
< $180 |
30 |
16 |
< $190 |
32 |
17 |
< $200 |
32 |
附件 3
《劳动法(节选)》
第 22 条 雇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雇员拥有下列权利:
1)根据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的规定,签订、更改、终止《劳动合同》;
2)要求雇主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条款;
3)劳动安全和保护;
4)从雇主方获得关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完整的、可信的信息;
5)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条款,及时、全额获得工资;
6)根据本《法典》的规定获得停工期间的工资;
7)休息的权利,其中包括每年的带薪劳动假期;
8)如果其它哈国法规没有另行规定,雇员有联合的权利,其中包括成立工会组织(以及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 以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9)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了解已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的权利;
10)本《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律规定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和进修;
11)获取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健康遭到损害的赔偿的权利;
12)哈国法规所规定的必须的社会保险;
13)保障和补贴;
14)用所有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5)同工同酬,不受任何歧视;
16)根据自己的选择,向调解委员会或者法庭申诉解决劳动争议;
17)所安排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安全与保护的要求;
18)获取符合哈国劳动安全法规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要求的个人与集体保护用具、工作服;
19)在履行劳动义务将威胁雇员生命和健康的情况下,经通知直接领导或者是雇主代表后,雇员有权利拒绝履行劳动义务;
20)组织(企业)由于不符合劳动保护安全要求而停工时,保留雇员的平均工资;
21)雇员有权利找劳动权力机关或者是地区权力机构要求对他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条件进行调查,以及要求参 加检查和审议关于改善劳动安全保护条件的问题;
22)对雇主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行为提出申诉;
23)获得和自己技能、劳动复杂程度、所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相符的工资;
24)根据本《法典》、哈国其它法律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形式参加组织(企业)管理;
18)根据本《法典》和哈国其它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2.雇员有义务:
1) 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雇主文件完成劳动义务;
2) 遵守劳动纪律;
3) 遵守工作地点的劳动安全与保护、防火、生产卫生要求;
4) 爱护雇主和其它雇员的财产;
5) 向雇主通报将会威胁雇主和雇员生命、健康、财产的情况,以及会造成停产的情况;
6) 不泄漏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自己已知的包含国家、公务、商业机密的以及其它法律规定机密的材料信息;
7) 在本《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赔偿雇主的损失
3.本《法典》规定的雇员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 23 条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 雇主有下列权利:
1) 招聘时,自由选择的权利;
2)根据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依据,和雇员签订、更改、终止《劳动合同》;
3)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颁布雇主指令文件;
4)以代表和保护自己权益为目的,创建和加入协会;
5)要求雇员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条例和其它雇主文件条款;
6)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情况,对雇员进行奖励、纪律处分、追究物质责任;
7)要求雇员赔偿履行劳动义务时所造成的损失;
8)以保护自己劳动方面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向法庭申诉;
9)确定雇员的试用期;
10)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条款,有权利要求雇员返还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2. 雇主有义务:
1)遵守哈劳动法规、协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自己所颁布文件的要求;
2)聘用雇员参加工作,要根据本《法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对劳动安全与保护进行内部监督;
4)给雇员提供《劳动合同》中所指定的工作;
5)及时、全额地支付哈国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其它款项;
6)让雇员了解《集体合同》和雇主文件;
7)向雇员代表提供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其执行)的必要的、完整的、可信的信息;
8)审议雇员代表的建议,进行集体谈判,并按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9)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哈国劳动法规,保障雇员的劳动条件;
10)出资给雇员提供完成劳动义务必需的设备、工具、技术文件和其它工具;
11)执行国家劳动监察员的指令;
12)停止继续运行可能会给雇员和其它人员生命、健康带来威胁的工作;
13)为雇员办理必需的社会保险;
14)为雇员履行最后的劳动义务时造成的生命、健康损害方面的原因进行民法责任保险;
15)为雇员提供每年带薪劳动假期;
16)保证证明雇员劳动活动的文件,以及雇员退休金有关材料的保管并向国家档案机构转交;
17)向雇员预先通知存在危害(特别危害)和(或者)危险(特别危险)的劳动条件、以及职业病的可能性;
18)采取措施来预防工作地点和工艺过程中的风险,以及通过生产、科学技术进步来开展预防工作;
19)对工作时间进行准确的统计,其中包括每位雇员的加班时间、在危险及有害劳动条件下的工作时间、重体力 工作时间;
20)根据本《法典》的规定保证雇员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和进修;
21)依据哈国法律规定,对给雇员生命和健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2)不妨碍劳动权力机关和地区劳动权力机关工作人员、雇员代表、劳动保护公共监察员检查企业劳动安全保护状况、遵守哈国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以及调查生产部门发生的不幸事故和职业病。
23)招聘时,要要求雇员提供本《法典》第 31 条所要求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需的文件。
3.本《法典》规定的雇主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 28 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应当包括:
1) 各方情况要项: 雇主(自然人)的姓、名、父称(如果在其身份证件中表明),常住住地址,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颁发日期、税号。
雇主(法人)的全称,所在地、国家注册序号和注册日期、税号。雇员的姓、名、父称(如果在其身份证件中表明),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颁发日期、个人社会代码、纳税人税号及个人识别号。
2) 一定专业、技能或者职务的工作(劳动职能)
3) 完成工作的地点;
4) 《劳动合同》期限;
5) 开始工作的日期;
6) 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
7) 劳动报酬的数额及其它条件;
8) 在有害和危险的劳动条件下完成工作时,关于劳动条件、保障和优惠政策的说明;
9) 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1) 劳动合同终止、更改的程序;
12) 补偿金和保证金,及其支付程序;
13) 关于保险的条款;
14) 双方责任;
15) 签订日期和序号。
2.根据双方的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加入其它不与哈国法律相抵触的条款。
3.如《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雇员的状况比本哈国劳动法规定的要差,该条款则被认定无效。
第 29 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1. 《劳动合同》可以签成:
(1) 无固定限期的;
(2) 不短于 1 年的定期合同,本条第 1 款第 3)、4)、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再度和雇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短于 1 年,则《劳动合同》就被认为是无固定限 期的。 禁止以逃避为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雇员提供保障和补偿为目的,而和他们签订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双方中没有一方要求终止期限不短于 1 年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期结束之时,劳动关系实际继续存在, 则《劳动合同》就被认为是无固定限期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
(4)以替代临时缺岗的员工为期限的;
(5)以完成季节性工作为期限的。
2. 雇主(法人)执行机构领导人职务上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雇主创始文件或者双方的协议确定。对 此类合同本条第 3 款不适用。
3.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期,该合同被认为是无固定限期合同。 第 30 条 允许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
1. 允许与年满 16 岁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
2. 经本人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人、监管人或者认养人的书面同意,可以同下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 已经获得了普通中等教育且年满 15 周岁的公民;
2) 年满 14 周岁的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从事对健康无损害的,不影响学习的工作。
3) 未满 14 岁的人员,在遵守本条第 2 款第 2)项规定的情况下,并在不影响健康和德育的前提下,可在电影 摄制、戏剧、音乐、杂技等单位参与创作和(或)映出工作;
3. 本条第 2 款所确定的与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父母或监护人、监管人、认养人中的一人应 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第 31 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要的文件
1. 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示下列证件:
1) 身份证或者护照;(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求出据出生证明;)
2) 绿卡或者无国籍证明(针对长期居住在哈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3) 所从事工作需要相关知识、特长、和技能的时候,要出具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具备专门知识或者经过职业培训的证明。
4) 能证实其劳动活动的文件(针对有劳动工龄的人员);
5) 参军登记证明(针对有服兵役义务的人,或者应当应征入伍的人);
6) 进行预先身体健康检查的证明(按照本《法典》和哈国法规必须进行此项检查的人)。
7) 个人社会代码的证明复印件、税号复印件。
2.雇主没有权利索求本条第 1 款未作出规定的文件。
3. 在雇员同意自己的证件原件在雇主处保存,或者因执行哈国法律规定程序而临时将文件原件留在雇主处的情 况下,雇主要给雇员开出有关归还该证件的书面欠条。
第 32 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更改与补充程序
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式两份,并由双方签名。双方签名后,雇主和雇员各保存一份。 雇员以书面确认的形式领取一份《劳动合同》。
附件 4
工业用水、电、燃气等现行收费标准(阿拉木图)
——工业用水,费用为 168.01 坚戈/立方米;
——电费分为三个时段,早晨 7 点至晚上 7 点为 10.23 坚戈/度,晚上 7 点至晚上 11 点为 21.35 坚戈/度,晚上 11 点至凌晨 7 点为 2.93 坚戈/度;
——天然气的费用为 23.14 坚戈/立方米。
[更多详细数据,请使用钢联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