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就中美反补贴案发布专家组报告

2014-08-12 10:17 来源: 钢联资讯 查看历史数据

2014年7月14日,WTO就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发布专家组报告。该案涉及2007~2012年间美国商务部对华输美产品22起反补贴调查的初裁和终裁裁决,涉案产品包括:低克重热敏纸,环形焊接压力管,环形焊接碳钢管线管,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厨房用金属架(筐),石油管材,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钢格板,钢丝层板,镁碳砖,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管线管和压力管,铜版纸,钻管产品,铝型材,复合木地板,钢制轮毂,镀锌钢丝,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应用级风电塔,拉制不锈钢水槽。中方请求专家组认定美国对华上述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对此,专家组支持了中方多项诉讼请求,认定美国对华发起的反补贴措施在公共机构认定、土地专向性认定以及对出口限制措施发起反补贴调查等做法违反WTO规则,但美国在进行反补贴调查时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补贴利益计算、补贴专向性认定方面不违反WTO规则。具体如下:

专家组认为(1)美国对华管线管、压力管、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厨房用金属架(筐)、石油管材、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铜版纸、钻管产品、铝型材、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的反补贴调查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1)条,因为美国商务部在调查时将部分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的做法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2)美国商务部在对华厨房用金属架(筐)反补贴案中,将大部分由政府所有的实体视为公共机构的做法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a)(1)条;(3)在美国对华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应用级风电塔、拉制不锈钢水槽的反补贴案中,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财政资助的情况下启动调查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4)在上述(1)中提及的12起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中,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4(d)条或第1.1(b)条;(5)在上述(1)中提及的12起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中,中国已经证明美国商务部由于未考虑罗列的相关因素而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1(c)条的最后一句话,但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因未考虑协定第2.1(c)条中规定的“如尽管因为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中的第一个因素而违反了协定第2.1条,也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因未确定“补贴计划”以及“授予机关”而违反了协定第2.1条;(6)在美国对华压力管、管线管、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厨房用金属架(筐)、石油管材、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铜版纸、钻管产品、铝型材、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应用级风电塔、拉制不锈钢水槽的这14起反补贴案中,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在没有关于专向性的充分证据情况下启动的调查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7)在美国对华压力管、管线管、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相关零部件、石油管材、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镁碳砖、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铜版纸、钻管产品、铝型材、高压钢瓶、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入模块)的这13起反补贴案中,中国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未依据可获得事实的做法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7条;(8)在美国对华管线管、低克重热敏纸、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石油管材、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的这6起反补贴案中,中国已经证明美国商务部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2条,但未能证明美国商务部违反了该条款中关于“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的规定;(9)在美国对华镁碳砖、无缝碳钢和合金钢标准管的这2起反补贴案中,中国已经证明美国商务部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3条的规定;(10)由于美国商务部的做法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和11条,因此也违反了第10、32.1条。最后,WTO专家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1条,建议美国对其相关措施进行修改,使其与WTO规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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