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发布对中国碳合金钢337部分终裁(二)

2016-11-08 08:51 来源:钢联资讯 更多历史数据,上钢联数据

2016年10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carbonandalloysteel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关于部分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的缺席初裁(OrderNo.32)不予复审。本次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如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AnshanIronandSteelGroup)、鞍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AngangGroupInternationalTradeCorporation)、鞍山集团香港分公司(AngangGroupHongKongCo.Ltd.)、武汉钢铁(集团)公司(WuhanIronandSteelGroupCorp)、武汉钢铁有限公司(WuhanIronandSteelCo.,Ltd.)、WISCOAmericaCo.,Ltd.、中国渤海钢铁集团(BohaiIronandSteelGroup)、EQMetal(Shanghai)Co.,Ltd.、KunshanXinbeiInternationalTradeCo.,Ltd.、TaianJNCIndustrialCo.,Ltd.、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Pipe(Group)Corporation)、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PipeInternationalEconomic&TradingCorporation)、天津天钢管业有限公司(TianjinTiangangGuanyeCo.,Ltd.)、TianjinXinhaiTradeCo.,Ltd.、天津市心莲心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XinlianxinSteelPipeCo.,Ltd.)、TianjinXinyueIndustrialandTradeCo.,Ltd.、TPCOAmericaCorporation、TPCOEnterprise,Inc.、WuxiSunnyXinRuiScienceandTechnologyCo.,Ltd.、XianLinkunMaterials(SteelPipeSupplies)Co.,Ltd.。

2016年4月26日,美国U.S.SteelCorporati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中国特定碳合金钢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中的存在以下行为:(1)阴谋操纵价格、产量和出口量,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1条)的规定;(2)侵占及使用美国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3)原产地或制造商虚假标识,违反了《兰汉姆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规定,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碳合金钢启动337调查。2016年7月1日,U.S.Steel提出旨在请求发布法令要求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陈述其不应被作出缺席判决理由的动议。2016年8月22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批准上述动议的初裁(OrderNo.25)。鉴于本案的立案申请书、立案公告及证据开示要求均已向相关未出席应诉方进行送达,而上述涉案企业未及时提交关于立案申请书和立案公告的答辩意见、陈述缺席判决的理由、应诉登记及该案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电话会议,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上述第32号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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